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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

文章来源:中国家电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6-08-25   文章作者:Editor    阅读次数:  

19951226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1231公布施行 根据19971112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某类产品的所有企业进行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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