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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中国家电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6-09-30   文章作者:Editor    阅读次数:  

(鲁工商个字〔1999163号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兼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用电子产品范围包括收音机、收录机、电视机、单色监视机、录像机、摄像机、电唱机、电子游戏机、计算机、电脑打字机及相类似产品。

 

第四条  申请从事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直接从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的人员应具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家用电子家用电器、产品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并于半年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从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变动的,必须到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户的营业执照应置于明显位置,亮照经营。不得出租、转借、涂改、损坏营业执照。

 

第七条  更换、增加维修人员,必须具有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术等级资格,不得安排无技术等级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维修业务。

 

第八条  对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实行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开展相应家用电子产品的维修业务,不得超等级标准经营。

 

第九条  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户应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明码标价,文明服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标准收取维修费用。

 

第十条  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户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个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违章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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