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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件商品目录和相关费用标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中国家电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6-10-08   文章作者:Editor    阅读次数:  

(浙工商检[2000]42号、浙价费[2000]88 2000315颁布  2000315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大件商品目录和相关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并以浙工商检[2000]42号、浙价费[2000]88号文件下发各地执行。现予公告。

 

为落实商品“三包”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大件商品目录

 

大件商品是指根据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生活消费商品,因商品体 积、重量等原因不便随身携带,应当由经营者按照国家制定或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标准上门服务,或在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由消费者负责运送的商品的名称或种类。其范围是:

1、汽车

2、摩托车

3、家具

4、成套音响

5、洗衣机(含干衣机)

6、空调器

7、冰箱和冰柜

8、电热水器

9、太阳能热水器

10、电脑

11、钢琴

12、电视机(54cm以上)

下列实行“三包”的生活消费商品(包括批量商品),凡体积在60cm×60cm×60cm或重量在30 kg以上的,均为大件商品。

13、电子消毒柜

14、冷热电饮水机

15、燃气灶具

16、抽油烟机

17、组合健身器材

18、批量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

9、批量装饰材料(木材、石材、面砖、地板、墙纸)

 

二、大件商品的相关费用标准

 

大件商品的相关费用,是指经营者依法或根据约定承担大件商品的“三包”责任时,要求消 费者承担大件商品运送工作或者经营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承担上门服务的义务,导致消费者自行运送时应当支付的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一)运输费

运输费是指将商品从消费者原使用场所运至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地及返回过程中所需支 付的运费。运输费包括市内运输费和跨省、市(地)、县(市、区)运输费。

1、市内运输费

运输路途可以计算的,按照15/公里计算,但是最低不得少于10元人民币,最高不得超过50元;运输路途难以计算的,由消费者、经营者参照同城出租货车的运价,在1050元间 协商确定。

2、跨省、市(地)、县(市、区)运输费

具备直达条件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直达长途汽车、火车或轮船同期托运费计算运输费; 无法直达的,应当计算中转运费。非因消费者过错,在“三包”期内发生多次运输费用的,仍按上述标准如实计算。

3、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或价值原因,显然不宜采用长途汽车、火车、轮船托运方式运输的 ,消费者、经营者应当在购买时约定“三包”的运输方式及运费标准。未能事先约定的,按照上述托运方式中最高托运费计算运费。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消费者因处理大件商品“三包”事宜耽误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由经营者适当 给予补偿的费用。经营者、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各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以 各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15倍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误工费标准。未事先协商的,按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确定。

 

(三)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消费者(限一人)为处理大件商品“三包”事宜所支付的必要的往返交通费用和住 宿费。其中交通费用包括长途客运费和市内交通费。长途客运费可以是汽车、轮船和火车的客运费;市内交通费可以是城市公共交通费或出租车客运费。住宿费是消费者异地办理大件 商品“三包”事宜必须住宿时支付的合理的旅馆费。

1、长途客运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汽车、轮船、火车的客运单价计算。

2、市内交通费。按实计算,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0元。

3、住宿费。按实计算,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0/天。

4、经营者、消费者约定以托运以外的方式运输大件商品的,差旅费标准根据约定办理。

 

(四)其他费用

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双方约定承担方式。

 

三、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OOO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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