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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文章来源:中国家电服务网   发布时间:2006-10-20   文章作者:Editor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属于本法所称产品范围的进口产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5、本法适用的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等。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本条是关于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规定。

2、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含供货者)。

本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

本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3、本法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判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的依据是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或者是产品缺陷。

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第四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条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作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本条是关于国家对产品质量采取有关鼓励政策的规定。

2、有关鼓励政策包括: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奖励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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