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老板向他人出售一台卫星天线并免费帮助安装,在重新安装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受伤,因向用户索赔不成诉至法院。近日,南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缺乏安装资质,应对自己的损伤后果负主要责任,故判决用户金先生担责三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45万余元。
2006年7月,当地一家电维修部戴老板向用户金先生出售一台卫星天线,并免费安装。同年10月3日,因天线安装位置不佳,金先生要求戴老板重新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戴不慎从石棉瓦屋顶摔落至地而受伤。经司法鉴定,戴先生外伤致第3腰椎体粉碎性压缩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分别构成9级伤残、10级伤残。去年11月,戴诉至法院,要求金先生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8.7万余元。
在法庭上,金先生辩称,双方因买卖电视天线而建立了商家及消费者间的关系,戴安装天线,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因此,戴由此发生的损害后果,责任应由其自负。自己在戴安装过程中无过错,故不同意支付赔偿费用。
经查明,戴开办的家电维修部从事家电维修服务工作,并无安装室外卫星天线的专业资质;同时确认,戴致伤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戴出售室外卫星天线后,明知自己缺乏专业资质,仍为金先生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既未作安全保护措施,又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对自己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而金先生向戴购买天线后,理应选择有资质的人员安装,现由于金先生未尽谨慎选任义务,以致无安装资质的戴老板在安装中摔伤致残,对此,金先生亦应负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