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吕小姐于5月12日在华强北某某商场买了诺基亚3250手机,用了二十多天手机就坏了,某某商场指定到某通信店维修手机。维修店师傅说手机系统坏了要升级。但是手机升级后频频出现故障。每次拿去维修,一下就说修好了,但很快又出现老问题。
吕小姐对这样的维修结果很不满意,想换台新机,但某某商场却不同意,说要把手机退回厂家再维修,这样又得等20到30天。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消费者吕小姐与某商场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其所销售的诺基亚3250手机进行进货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吕小姐购买的诺基亚3250手机出现死机、功能与说明书不一样、自动关机等问题,很显然某商场销售的手机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某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诺基亚3250手机不具备其应具备的性能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在六十日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因此,鉴于消费者吕小姐所买手机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吕小姐可以要求某商场退货或者更换新机。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问题是,消费者应该保留维修凭证,以便按照程序合法行使权利。
市消委会提示
因缺少维修记录凭证,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市消委会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类似投诉。这类现象多数都是经销者为了逃避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常采用一些不当手法。比如说:消费者手机明明不能正常使用,经营者却说让留待检测、观察,而检测、观察完后,通常会出现两种现象:一是经检测手机没有问题,而此时消费者拿到的手机正常了。另一种常见现象是,手机不能使用,经营者也认可,但称不是性能故障,而是手机需要升级,究竟是真是假,也只有经营者说了算。有的消费者甚至向经营者提出质疑,同品牌手机为什么其他人的不用升级,更何况手机“三包”规定里也没有升级一说。为此,消委会提示:当您购买的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要将物品交给定点保修点修理,并要求修理技术人员当面查清故障原因,开出书面维修单。如果修理人员对故障原因有异议,或者怀疑是您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此时,消费者千万不要将物品交给对方,而是要求将物品送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即使有关检测部门对该物品不能检测,也不用担心,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